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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權養狗,別人更有權不受狗的傷害

據統計,截止2014年,中國大約有3000萬傢庭在養狗,僅次於世界排名前二的美國與巴西。因此,近年來,因飼養寵物狗等引發的爭議案件越來越多,並常常引起大眾熱議。





全球寵物狗數量前十的國傢,顏色越深數量越多,中國排名第三



近日,成都某女主播遛狗未拴繩遭暴打的新聞引爆瞭網絡。



8月30日中午12點過,傢住成都麓山國際社區的鄧女士下樓到超市買東西,順便將傢中6個月大的金毛帶出門溜,趕時間的她並未拴牽引繩。就在超市門口,活潑的小金毛搖著尾巴朝一名小孩跑去,小孩傢長立即護住小孩,另一名傢長則一腳將狗踹開。鄧女士見狗被踹,上前理論,雙方隨後發生肢體沖突。鄧女士稱,對方一傢三口將其打傷,並造成全身多處傷口,“尤其是臉,已經一半毀容瞭,我還是一個主持人,靠臉吃飯,如果好不瞭,今後都做不瞭工作”。



9月2日,成都商報客戶端獨傢報道此事後,在網絡上引起瞭廣泛關註,對於事件中雙方的對與錯大傢爭論不休。9月3日下午3點半,女主持人鄧女士在微博上發表瞭一篇道歉文章,她在文中表示,自己也反思瞭很多,事發當日出門沒有拴狗繩是我犯的很嚴重的一個錯誤,在這裡向對方的孩子及傢人道歉,“對不起,嚇到孩子瞭”。同時承諾,以後出門一定會拴好狗鏈,避免這樣的沖突再次在鄰裡之間發生。



對此,網友們議論紛紛:







9月7日上午,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也對一起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案件進行瞭公開審理,判決寵物狗主人賠償傷者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十萬餘元。



2015年11月12日早上,原告史某駕駛電瓶車上班,沒想到在經過被告徐某傢開設的工廠門口對面馬路時台中醫療椅批發,正巧撞到徐某養在自傢廠裡用來看門的小狗。



電瓶車從小狗身上壓過,史某連車帶人摔瞭下來,徐某在去抓受傷的小狗過程中也被小狗咬傷。後經醫院診斷,史某為L1壓縮性骨折,腰椎活動受限,需要住院手術。史某選擇瞭保守治療,花費醫療費用4342元。



事情發生後,史某及其丈夫報瞭警,並多次找到徐某協商賠償事宜,還曾去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但都沒能達成一致。2017年7月,經鑒定機構鑒定,史某的損傷為十級傷殘。史某遂將寵物狗的主人徐某及其兒子楊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損失10萬餘元。



法庭上,徐某承認案件中的小狗(薩摩耶品種)是自己飼養的,但她辯稱,史某不是因為撞到狗才摔倒,而是聽到狗叫後回頭觀察才意外摔倒,整個事故史某自己也有責任。“小狗受傷後我送去寵物醫院,花瞭2000多也沒能救回來,當初買狗也花瞭2500元。”徐某說。



另一被告楊某的代理律師則表示,狗是楊某購買後拿去給母親飼養用於看護工廠的,所以楊某並非本案的責任主體。



宜興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徐某賠償史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總計104641.29元。



類似的因寵物狗傷人引發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案件還有很多,如:



8月24日,太湖縣人民法院調處瞭一起“寵物狗”傷路人的索賠案件,飼養人為狗傷人買單。當事人張某在去縣液化氣供應站灌氣時,經過當事人汪某打工的場地,被汪某飼養的狗咬傷。張某被咬傷後,在太湖縣新倉衛生院註射瞭疫苗,花費人民幣333元。因傷情較重,在醫生的建議下,又到太湖縣疾控中心註射瞭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花費人民幣1548元,共花費人民幣1881元。經法院調解,最後汪某願意賠償張某醫藥費1548元



2016年9月14日上午7點50分,傢住廣州市荔灣區的劉阿姨在小區散步時,一隻白狗突然躥出咬傷她的左小腿,褲子也被撕破。之後劉阿姨將小狗的主人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衣服損壞費、誤工費等共計約2300元。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雖然張女士遛狗時有配備必要的約束工具,但其未能及時預見和阻止狗隻對劉阿姨的襲擊,故應對原告受傷產生的費用承擔賠償責任,認定張女士要向劉阿姨支付經濟損失共計1002.34元。



謝先生從小就極其害怕狗,他訴稱,2016年11月29日,劉先生飼養的狗在海珠區臺沖河邊將他咬傷,不但給他帶來肉體上的痛苦,耽誤工作,更造成精馬鞍椅推薦神上的極大傷害。要求劉先生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疤痕美容費、精神損失費、被狗咬破兩件衣服費用等共計3.88萬元。





劉先生辯稱,謝先生不知出於什麼目的往那邊走,對狗進行瞭攻擊,狗出於本能防衛才咬瞭謝先生。事後,他已經陪謝先生去打瞭狂犬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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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認為,由於劉先生作為本案肇事狗的飼養人,未履行好應盡的管理義務,導致狗咬傷謝先生的後果,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一審判決劉先生賠償1415.83元,其中1000元是精神撫慰金。



從上述案例我們不難看出,當發生寵物狗傷人事件的時候,一般動物的飼養人都需要承擔責任,這是因為,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動物飼養人不管有無過錯,均應承擔責任,除非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可以免除或者減輕動物飼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因此,在犬類等動物在戶外時,飼養動物的主人應當采取足夠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傷害他人,否則發生傷害事件,飼養人要承擔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陳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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